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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203号杨克志、金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8 08:24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203

杨克志、金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克志、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杨克志偿还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8元,罚息5125元及自20181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杨克志支付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300元;

三、金平对杨克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克志追偿。

四、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14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0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