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335号
汪贵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杰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3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汪贵涛归还芜湖杰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5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97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