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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351号王玲、李欢欢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8 08:25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351

王玲、李欢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贤荣被执行人王玲、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玲、李欢欢共同给付卢贤荣货款61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4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