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351号
王玲、李欢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贤荣与被执行人王玲、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玲、李欢欢共同给付卢贤荣货款61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4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