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俞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镜湖区赤铸山庄某房间内五次容留吸毒人员余某、葛某、“马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犯罪事实系俞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的。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俞某在行政拘留期间,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理,其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多少人,或因吸食毒品使自己身患重病,或因容留他人吸毒而深陷牢狱,或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而步入歧途,最终与铁窗作伴。毒品,残害的绝不仅是个人的身体健康,还有人身自由、家庭和睦。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绝不做“瘾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