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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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查酒驾强行逃避查处 殊不知犯了妨害公务罪

发布日期:2019-05-14 16:41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9417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12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皖B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镜湖区长江路公交公司路段时,发现前方交警执勤查处酒驾。李某为逃避交警查处,遂向后倒车,欲将所驾驶的机动车靠边停车后弃车逃离。在倒车的过程中被执勤交警发现,李某不顾多名执勤人员的拦截,强行倒车,造成路面执勤人员徐某某受伤后,仍继续由北向南倒车行驶,以致又与道路东侧隔离护栏发生刮碰。李某随即驾车沿长江中路由南向北强行逃离,将车停放于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后,乘坐出租车回到长江路公交公司路段向现场执勤交警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自首后,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浓度不足80mg/100ml,虽属饮酒后驾车,应受治安行政处罚,但并达到醉驾标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李某因饮酒后驾车害怕被交警查处,遂以暴力手段妨碍警察执法,置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强行逃离。真所谓一步错,步步错。所幸,李某能幡然醒悟,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并签字具结,也体现了其对错误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