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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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QQ招嫖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05-14 16:51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92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介绍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失足妇女何某某相识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二人负责在网上拉客招嫖(谈价格)及开房间,何某某负责卖淫,所得嫖资双方五五分成。随后,被告人陶某某通过QQ在多个QQ群、QQ空间发布有关何某某的色情图片和招嫖广告,然后与嫖客通过QQ联系,谈好价格后再通知嫖客到卖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多次介绍卖淫女何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约18450元。20187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镜湖区万达广场单身公寓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退出赃款18450元并缴纳罚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其不知其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知法并不能成为其犯法的理由,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评判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络,让联系变得更便捷,但绝不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平台和路径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