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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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又袭警 妨害公务法不容

发布日期:2019-07-02 10:23作者:周敏溦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9617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2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在位于本市镜湖区绿地镜湖世纪城一棋牌室内与他人发生争执,酒后滋事撕破胡某某的衣服,胡某某遂报警。汪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等人知道情况后,将汪某某强行从棋牌室拖走,准备送其回家。途中与出警民警倪某某、辅警钱某相遇。在询问情况后,出警民警要求报警人胡某某和被告人汪某某双方去派出所解决问题。被告人汪某某不配合执法并辱骂报警人。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带上警车后,被告人汪某某又从车上冲下来对胡某某进行殴打。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汪某某又一拳打在民警倪某某的左侧面颌部,造成软组织挫伤。出警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汪某某制服并移交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院予以从重处罚。

公安民警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民警执法权威不可侵犯,为保障民警执法权威,对于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一律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