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7987号
李爽: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卖场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空其租赁的A2-20/21号铺位;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拖欠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等费用计91645.41元;判令被告以拖欠的91645.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