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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

发布日期:2019-09-25 17:35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924日在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先道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6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院虽然不是上级法院选择的试点法院,但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积极稳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现将我院家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家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66月以来,我院遵循家事审判规律,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机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66月至20198月,我院民一庭7名员额法官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4232件(其中离婚纠纷356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16件、婚约财产纠纷12件、撤销婚姻纠纷1件、同居关系纠纷4件、抚养纠纷238件、扶养纠纷4件、赡养纠纷31件、解除收养关系纠纷7件、监护权纠纷3件、探望权纠纷21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继承纠纷221件、其他类型纠纷10件),审结4152件,结案率98.11%,结案标的额301198791.86元。其中,调解或撤诉结案3356件,调撤率80.83%2017年调撤案件398件,比上年增长167%,调撤率60.86%2018年调撤案件1347件,比上年增长238%,调撤率84.88%20191-8月调撤案件3356件,调撤率80.82%。案件审判质效持续趋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民一庭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中,充分自我挖掘潜力,提升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先后荣获全市法院先进集体、集体嘉奖等荣誉,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安徽省劳动模范秦山成、“安徽省首届百姓心中好法官”提名奖获得者、“芜湖市三八红旗手”马甜甜、全市法院首届个人“天平奖”获得者吴贤佼等多名优秀法官。

二、家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妥善审理家事案件,发挥正向示范引导作用

妥善处理离婚纠纷。积极挽救危机婚姻,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审结离婚纠纷案件,对有和好可能的尽力组织调解,调解和好后当事人主动撤诉。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审结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案件。

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对能够独立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均征求子女意愿。重点维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权益和亲情关怀。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和审理抚养纠纷案件中,适当保护妇女、无过错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老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对涉老案件实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依法制裁不赡养父母的行为,确保老有所养。严格认定被继承财产及家庭成员关系,倾向保护主要亲情付出方的权益。

依法保障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坚持公正司法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涉外家事案件诉讼周期,尽量减轻涉外当事人诉累,在文书送达、开庭、宣判等方面提供精细、准确的贴心服务,妥善审结此类家事案件3件。

(二)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凸显司法人文关怀

根据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矛盾多元性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特点,建立个性化审判制度。

坚持当事人亲自参与制度。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诉求,还原案件事实,促进当事人之间消除误会,修复感情。对不宜亲自到庭的案件,承办法官分别约谈当事人,当面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与辩解。

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为避免冲动型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夫妻双方矛盾不是特别激烈,承办法官可向双方当事人下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当事人1-3个月的冷静期。期间,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争取化解矛盾。我院自20174月发出安徽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至今共计在6件离婚案件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其中2件案件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法院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其有遭受家暴危险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我院自201639日作出安徽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至今共发出1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创新离婚证明书制度。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仍无和好可能,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出具离婚证明书。至今共出具离婚证明书4000余份,为当事人的隐私权提供最大限度保护,也为其尽早开始新生活提供便利。

建立家事调解员、调查员机制。对于登记在册的24名家事调解员、6名家事调查员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坚持调解前置原则,家事调解员先行介入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需要进行具体调查的家事案件,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至今,共有8名家事调解员、2名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处理,其中调解和好撤诉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为有效化解少数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因离婚、家庭暴力等导致的心理问题,依当事人申请委托从高校、心理咨询机构聘请的心理疏导员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取得良好效果。至今,在3件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当事人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家庭矛盾,理性地处理家庭纠纷,有效化解了矛盾。

设立“马甜甜法官工作室”。 为适应基层群众需求,把诉讼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将工作延伸到纠纷现场,打造一个真正走进群众心里的司法为民服务品牌,于2017512日在镜湖区市民服务中心离婚登记处正式揭牌设立“马甜甜法官工作室”。工作室独创“双线五步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自工作室设立至今,共受理诉前调解2198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为100%。其中调解和好216件,调解和好率9.8%。工作室铺设了法院系统内网,并申领了电子印章,对工作室出具的法律文书当场加盖法院印章,法律文书立等可取。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00余次,解答400多个法律疑难问题。高效、便民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纷纷“点赞”。

(三)坚持柔性司法理念,营造家庭化审判环境

牢固树立“疗愈型”家事审判理念,以“和”为主线,以“情”为主调,构建柔性诉讼环境,缓和对立情绪,修复受损情感,化解矛盾纠纷。

树立“和为贵”解纷理念。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提炼出“和为贵”处置家事纠纷新理念,向纠纷当事人传输,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

设立圆桌式家事审判法庭。改变传统对抗式审判法庭设置,打造更具会谈、协商氛围的圆桌式家事审判法庭,以丈夫、妻子的台签替代原告、被告的台签,拉近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淡化对抗情绪,促进理解、沟通、宽容。同时创新审判场所布局,配备沙发、茶几、绿植等家居设施,挂置“家和万事兴”“和为贵”等温馨标幅,营造温馨温情、细致入微的场景氛围,构建出和睦、宽容、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审判环境。

(四)建立五位一体联动机制,凝聚家事纠纷化解合力

积极联合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以法院为主导,有组织、有平台、有机制、有举措、有合力的五位一体多元化解纠纷调处机制。

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行政处罚书等认定家庭暴力。发挥公安机关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能作用,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人身保护有效执行。

构建家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20174月,我院与区民政局共同商定建立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改变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送达、登记、备案机制,成功实现审判机关裁判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共享。该项制度实施后,我院已将2015年至今通过司法途径离婚的婚姻当事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送至区民政局备案。该项举措切实维护了审判工作和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织密家事纠纷化解网络。选任妇联工作人员加入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队伍,无事宣传、有事预警、诉前调查、诉中调解、诉后回访,实现家事纠纷全程化解、无缝衔接。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法院与妇联的家事纠纷调解长效机制、法院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的深度与广度还需进一步开拓。

(二)家事调解组织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参与家事案件调解、调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家事审判软硬件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家事审判法庭设施不够完善,没有单独设置家事调解室、心理疏导室,没有很好地营造出有利于家事审判的家庭化、人性化氛围。没有打造出专业的家事审判队伍,导致一些改革举措推行范围有限。

(四)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尚未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纠纷调解、调查制度、心理疏导制度等运用频率较低,运用方式简单。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和工作建议

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深入开展。

(一)进一步加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紧紧依靠区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希望可以由区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推动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动态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升家事纠纷化解效果。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不断完善离婚财产申报、离婚冷静期等制度,推动家事审判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希望可以将区司法局管理的调解员与我院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进行整合,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过程中,最大限度节约社会资源。同时希望可以落实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的考核激励专项资金,破解推进难题。

(三)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家事审判特点和需求,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相关硬件设施配置,推动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文关怀的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以修复情感为核心,要求纠纷解决人员更具爱心、更有耐心,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社会学、心理学。我院将合理调配审判力量,科学考核家事审判工作,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满足家事审判化解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引领作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领,让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家庭本位理念,是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治本之策。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律的宣传,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广泛宣传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和“马甜甜法官工作室”的做法与成效,营造家庭和谐的良好氛围。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家事审判工作,对我们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我们将在区委领导、人大监督下,以家事审判制度与审判流程、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在新起点上开创镜湖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9)皖0202民初xxxx

 

xx、范xx

我院受理的你二人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查明的婚姻状况,为积极引导你俩修复、重建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现就本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下心结、彼此珍惜

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冷静妥善地处理致小事化大。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如果彼此不见面、不交流,只会让感情日渐疏远。给彼此一个机会,多沟通交流,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希望你们放下心结,敞开心扉,静下心来反思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多想想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加以改进,并利用冷静期配合治疗,尽快治愈相关疾病,积极乐观地面对家庭矛盾。原告作为丈夫,应当多一份责任与担当,敞开心扉,给予妻子力所能及的帮助。劝君珍惜婚姻家庭,切勿轻言放弃!

二、给予双方的冷静期限:

本院给予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9414日起至2019713日止。

三、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

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冷静期间的注意事项

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本院申请适当延长。冷静期限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本院签署调解书或者由李xx申请撤回起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2民保令x

 

申请人:赵xx,女,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朱xx,身份信息。

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朱xx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9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928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因申请人孕前已考取上海xx大学研究生,因此生育后3个月即赴校就读研究生。被申请人因性格及经济等问题,在申请人孕期、哺乳期经常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暴力殴打至少达3次以上,同时多次到申请人学校滋事,使申请人时时处于惊吓与惶恐之中。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继续辱骂、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2、禁止申请人在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实习地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经多次报警进行处理。申请人赵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朱xx对申请人赵xx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朱xx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xx

三、禁止被申请人朱xx在申请人赵xx居住地上海市xxx、工作实习地上海市xxx200米范围内活动。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朱xx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甜甜

 

 

 

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附件3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离婚证明书

 

xx与方x2014813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于2017121日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xxxx号原告xx与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生效,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

特此证明。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调查函

 

                        

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委托贵单位工作人员         

调查原告      与被告      离婚纠纷一案家庭相关情况事宜,具体调查事项如下,请予以配合:

    一、需要调查的具体事项:

夫妻主要矛盾来源、夫妻感情、家庭关系情况。

二、调查中的注意事项:

1、调查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2、因调查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不得向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人员、单位透露。

三、调查期限:

请贵单位于2018515日前将调查结果以书面调查报告的方式及时函告我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0一八年五月八日

 

 

附:民事诉状1

附件5

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

 

2017)皖0202民初xxxx

 

芜湖金色年华心理咨询中心: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为积极引导当事人修复、重建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经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方指派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现将案件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原告:张xx,身份信息。

被告:刘x,身份信息。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214日登记结婚,于201489日生育一女xxx。原、被告婚前基础尚可,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常常为琐事大动干戈。被告性格暴躁,稍不顺意便大吵大闹,对女儿也不管不问,其收入不未用于家庭开支。2017223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搬离住所,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求离婚。

被告刘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原则性问题,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在诉状中的叙述有所夸大,被告现被诊断处患有抑郁症,故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可能会有所偏激,但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问题。被告愿意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生活中加以改进,希望与原告能够和好。

当事人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主要原因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张xx认为其本人性格内敛,刘x性格强势,张xx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刘x性格暴躁,稍有不顺意便大吵大闹,甚至动刀。且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刘x也不愿与其平和地沟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刘x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对张xx父母也指手画脚,出言侮辱。现张xx因此次纠纷情绪低落,无法以平和的心态工作生活。希望通过心理疏导李成可以化解心结,走出心理阴影,能够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家庭和生活。

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方,请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后,将疏导情况反馈给本院。反馈内容应包括:进行疏导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疏导结果等。

特此委托。

 

                            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甜甜               联系电话:2611023

 

 

 

 

 

 

附件6

马甜甜法官工作室“双线五步法”简介

 

当事人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准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登记处工作人员将其引导到工作室值班法官处,由值班法官按照“双线五步法”进行处理。

“双线”指的是:值班法官初步审查双方的婚姻基础和离婚缘由后,按“双线”规则处理。“一线”是对于感情尚未破裂的危机婚姻,经调解后不再办理离婚手续。如当场调解和好,征求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和好笔录;如未当场和好,但不再坚持离婚的,暂不予办理离婚手续,劝说当事人给予彼此一定的冷静期,理性面对危机,重建感情。另“一线”是对于坚持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以及经审查确为“死亡婚姻”的,进入离婚程序。

对于进入离婚程序的案件按“五步法”继续处理:第一步,由值班法官向当事人阐述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与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两种离婚方式的程序与需要的相关材料,释明协议离婚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如后续就协议发生纠纷还需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协议效力等)、经法院调解离婚的优势(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力等),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离婚程序。

第二步,对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的,引导其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依法办理。

第三步,对当事人选择由法院调解离婚的,值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四步,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告知当事人再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五步,对于经调解协商一致的,由值班法官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备(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身份材料、财产权属证书等),对于材料齐备的,当庭予以立案受理,由值班法官根据已有模板制作全套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送达回证等),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当场出具离婚调解书以及离婚证明书。对于材料欠缺的,明确告知当事人缺什么,便于其准备齐全后再行办理。

 

 

 

 

 

 

 

 

 

 

 

 

 

 

 

 

 

 

 

附件7

案例一:

持假身份证结婚的婚姻法律效力

           ——王某珍与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7年原告王某珍与被告潘某自行相识、恋爱。2001926,王某珍持“王某圆”身份证件(姓名:王某圆,出生日期1975815,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与潘某到原芜湖市新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王某珍还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仪征市真州镇滨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王某圆”的婚姻状况证明载明:姓名王某圆,性别女,出生日期1975815,婚姻状况未婚。原芜湖市新芜区民政局的审查处理结果为:户口身份证婚况证明齐全,经审查符合婚姻法准予办理。当日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出皖芜新结字第0923号结婚证2005年元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潘思宇。2016年底双方因矛盾分居至今。201865,王某珍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中双方结婚登记虽存在王某珍身份信息虚假的问题,但一方面该问题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另一方面王某珍持“王某圆”的身份证件与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已达法定婚龄,双方亲自到场表达了自愿结婚的意愿,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另王某珍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已于2001410经法院判决解除,因此无论此前其与前夫经过几次结婚登记,此后王某珍与前夫已无婚姻关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珍在与潘某进行结婚登记时系重婚。故双方之间也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其婚姻应属有效,本案按离婚处理。(二)本院根据查明的原、被告婚姻状况,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三)原告提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尊重婚生子本人意愿亦予同意,故判决婚生子潘思宇由父亲即被告抚养。希望父子两人能够以此为契机修复父子感情,被告能够担当起父亲的重担,为孩子树立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正面榜样。结合婚生子生活和教育成长的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生活所需及原告本人意见,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800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每周周末可探视其子一次。(四)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位于芜湖市红梅新村273单元502室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婚后购置,2002年即已变更登记到被告潘某名下,并已交付使用,即使房款未给付,也不影响房产的物权变动,故该房应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17190.53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亦享有其中的50%58595元,被告应予支付。(五)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结合2013223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以及201863被告带人殴打侮辱王某珍并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根据其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其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六)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用假身份证结婚一事积怨较深,甚至质疑潘思宇是否系其亲生,在经鉴定确认潘某与潘思宇之间的亲子关系后,承办人运用家事审判的新理念、新机制,多次做双方感情疏导工作,期间潘某曾提出王某珍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法院予以处理,后经承办人多次沟通,潘某书面表示撤回该请求,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承办人也多次与潘思宇沟通,虽然潘思宇与原告感情更深,但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其自愿跟随被告生活,从中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法院最终也尊重了其本人意愿。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比较特别,原告王某珍在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姓名为“王某圆”的虚假身份证,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系无效婚姻还是婚姻有效。一方面该问题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另一方面王某珍持“王某圆”的身份证件与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已达法定婚龄,双方亲自到场表达了自愿结婚的意愿,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另王某珍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已于2001410经法院判决解除,因此无论此前其与前夫经过几次结婚登记,此后王某珍与前夫已无婚姻关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珍在与潘某进行结婚登记时系重婚。故双方之间也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其婚姻应属有效,本案按离婚处理。后在处理子女、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承办人多次做双方感情疏导工作,虽然最终并未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破镜重圆,但充分尊重了双方之间已经系“死亡婚姻”的事实,判决离婚,也充分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附件8

案例二:

前往探望,保护哺乳期婴儿权益

——管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

基本案情:20188月,管某与李某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917育有一女管某某。2019213,双方因感情不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管某某由李某抚养,管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直至其女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未对孩子的探望权做约定。离婚后,双方为探望管某某问题发生纠纷。

裁判结果:法官在庭前调解阶段发现双方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有很大分歧,管某作为孩子父亲希望能够每周将孩子接回住处共同生活两天,而孩子母亲李某因与管某及其母亲矛盾较深,不同意管某探望孩子,双方曾因探望权问题引发打架受伤事件,并经派出所出警处理。法官多次与孩子父母沟通、协调,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官认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的确定,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并兼顾行使探望权一方的具体条件予以妥善解决。婚生女管某某现仅有三个多月月龄,尚处于哺乳期,不适宜离开母亲李某身边,且改变外部生活环境不利于婴儿安全感的建立,影响婴儿身心健康发展,故最终判决管某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六上午十时至十一时到李某处探望婚生女管某某。对于管某要求接走婚生女管某某进行探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婚生女管某某成长到一定年龄,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另行协商。

典型意义:随着离婚率的增长及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重视,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需要法院判决。探望权的保护除了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的亲情需要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探望权的行使不可对孩子造成更多的伤害,一切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来处理问题。本案中,管某某尚处于哺乳期,不宜离开母亲身边过长时间,更不宜接到另一个地方过夜,为充分保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兼顾父亲管某行使探望权的合法需求,法官以前往探望的方式进行判决,体现了家事审判人文关怀。

 

 

 

 

 

 

 

 

附件9

马甜甜法官工作室调解案例一:

钱某(男)与王某珍(女)系大学同学,原本十分恩爱,但自从婚生女出生后,双方及父母因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经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彼此有了隔阂。这天两人走进法官工作室,咨询如何离婚。值班法官深入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牢固,为子女问题发生矛盾实属正常,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冲动离婚,只要找准症结,完全有调解和好的可能。于是,值班法官从找寻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源头入手,同时融入自己的亲身经历,对夫妻、婆媳之间如何互相理解、换位思考、尤其是离婚对家庭亲情和子女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浅出、有理有节的释法说理,经过近两个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承诺作出积极改变,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努力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谐,两人携手回家了。

 

 

 

 

 

 

 

 

 

 

附件10

马甜甜法官工作室调解案例二:

金某(男)和张某(女)已经结婚近二十年,孩子也已成年。这天两人一起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因财产分割问题争执起来,金某情绪激动,对张某破口大骂,甚至欲动手。值班法官和民政局工作人员将两人拉开后,值班法官发现张某脸上疑似有被打后留下的印记,于是将张某单独请到工作室隔间询问具体情况。原来金某好酒、脾气暴躁,双方婚后经常为小事对张某动粗,早年张某为了孩子隐忍着,现在孩子大了,其向金某提出离婚后,金某以同意离婚为要挟要求张某净身出户。张某提出其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财产方面可以让步,值班法官了解情况并安抚好张某的情绪后,又与金某单独谈话。金某陈述的情况与张某出入不大,其指出每次动手都是因为受不了张某的唠叨且酒后冲动所致。值班法官认为金某在婚姻中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系“死亡婚姻”,如果硬要将两人绑在一起,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家庭矛盾和安全隐患。于是,值班法官向金某摆出了《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相关规定,从法理上说明其对张某的行为在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方面有何不利影响,又从道德情理上说明其行为给婚姻家庭造成的破坏及给张某带来的身心伤害,以此希望金某能够清醒地认识到两人婚姻的实际状况并做出理性的判断,同时能够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适当的让步。在情、理、法的面前金某最终妥协了,其与张某在值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婚姻关系理性地解除了,避免了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