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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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砸奔驰 赔偿损失又领刑

发布日期:2019-11-13 15:42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因酒席上闹矛盾,竟打砸朋友的轿车,朱某某触犯刑律为其冲动埋单。2019929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418日晚,二人在芜湖市信达蓝湖郡的某饭店一起吃饭并饮酒。席间因故发生不愉快,被害人李某欲驾驶奔驰轿车离开,行驶至停车场收费闸口时,被告人朱某某上前对其车身部位进行踢、踹,并将轿车后视镜掰断。被害人李某驾车返回位于本市世茂翠铂湾小区家中后,被告人朱某某认为其手机、手包丢在李某车内,遂两次驾车来到世茂翠铂湾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使用铁皮桶、灭火器、铁皮玻璃框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奔驰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多部位进行打砸后离开。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奔驰轿车被损毁部分价值8865元。

2019419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85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因一时冲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致触犯刑法,虽经赔偿获谅解后被宣告缓刑,但是却也为自己的人生留下了灰色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