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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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醉酒女未遂 主犯和辅助者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9-11-13 15:46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9830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43日下午,被害人王女士和公司同事文某黄某由上海到芜湖市某公司洽谈业务。抵达芜湖市后,芜湖某公司代表在酒店设宴招待王女士等人。席间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王女士有过身体接触,便萌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酒宴结束后,被害人王女士醉酒,在现场呕吐。被告人王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强某某在酒店开房给王女士休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醉酒处于昏睡状态的王女士送入房间后,被告人王某某便授意被告人强某某将房间的其余人都喊走,给其创造条件。被告人强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欲趁被害人王女士醉酒昏睡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为其在酒店吧台另开了一张被害人王女士房间的副卡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同时将在房间照顾王女士的黄某支走。被告人强某某在将黄某支走后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强某某开的房间副卡进入房间,趁王女士醉酒不省人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未遂。

当日晚2330分许,被害人王女士的同事文某黄某担心其醉酒再次来到酒店。文某黄某等人进入房间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穿内衣躺在沙发上,王女士下身内裤、丝袜大部分被脱掉躺在床上还没有苏醒。后被害人王女士同事文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王女士现金3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王女士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王女士醉酒昏睡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强某某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强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强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年轻女性在外应酬要注意饮酒、举止有度,时刻保持清醒,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给不法份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