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违法占道经营不服规劝 持械妨害公务难逃刑责

发布日期:2019-12-13 16:32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91212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械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916日上午9时许,芜湖市镜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胡某杨某以及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夏某某等人在辖区内开展市容市貌暗访、巡查工作时,在某小区门口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占道经营。执法队员胡某上前向被告人王某某表明执法身份,并多次劝导其离开,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与执法队员胡某发生口角,后身穿制服的执法队员杨某上前劝导,被告人王某某遂从自己车内拿出一把不锈钢西瓜刀,向执法队员胡某肩膀部位来回挥舞,导致执法队员胡某左耳被割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取得受伤执法队员胡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系持械妨害公务,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商贩占道摆摊设点,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影响文明城市创建,还会埋下交通安全的隐患。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一己之利,不顾大局,占道经营,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劝阻下不仅不离开,反倒暴力对抗执法人员的执法,并导致执法人员受伤,最终难逃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