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11124号
王骏: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被告王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王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欠款本金12454.83元、利息1524.98元、违约金812.51元、手续费127.8元,合计14920.12元,2019年8月26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