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2执352号
张国林、康文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柴秀莲与张国林、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国林归还申请人柴秀莲借款本金22000元。
二、被执行人康文明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张国林、康文明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
四、被执行人张国林、康文明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