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2执354号
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明与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3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叶明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二、被执行人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赔偿申请人叶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申请人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8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838元。
五、被执行人北川芋美佳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