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2执372号
洪金霞、吴昌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柏玉胜、鲍爱平与洪金霞、吴昌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3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退还申请人鲍爱平、柏玉胜购房款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2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负担案件受理费8097元。
四、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