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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372号洪金霞、吴昌保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21 16:55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0)0202372

洪金霞、吴昌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柏玉胜、鲍爱平与洪金霞、吴昌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02023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退还申请人鲍爱平、柏玉胜购房款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2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负担案件受理费8097元。

    四、被执行人洪金霞、吴昌保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