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2执382号
干贵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丰财与干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3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工资款85460元、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