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2民初501号
周宏根: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宏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33601.74元、未付保费2350.67元(保费计算至理赔等待期80天届满之日),合计人民币35952.41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