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0月20日01时57分,被告人鲍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中路希尔顿酒店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鲍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鲍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后果以及危害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是其却漠视法律、无视危害后果,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当前疫情形势虽有所缓解,但在疫情尚未完全消亡的特殊时期,广大公民更应该少聚集、勿酒驾,为自己为他人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