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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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必入铁窗——90后小伙犯强奸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0-04-07 16:37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320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719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酒后进入芜湖市镜湖区一家“修脚屋”内试图嫖娼。在遭到被害人章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刘某便使用暴力撕扯被害人的衣服致使被害人几乎裸体,欲在店内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章某某的激烈反抗,被告人刘某又对被害人实施拽头发、用板凳打砸、用铁钩抡打被害人上身、腰部、胳膊等身体多个部位的行为,并抢夺被害人手机阻止其报警。后被告人刘某因被害人反抗导致精疲力竭而不得不离开,被害人趁机逃出室内,被告人刘某又用路边的砖头砸至被害人章某某的额头,致使章某某头部流血倒地。被告人刘某见状遂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章某某自己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章某某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头面部皮肤挫伤、多部位损伤。

20197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荆山花园西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九零后小伙,在而立之年不思贡献社会,不思反哺父母,一而再的触犯法律,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挑战法律权威,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法律,对待违法犯罪分子从不心慈手软,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