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入股市有风险,慎投资防被骗

发布日期:2020-06-01 15:15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522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在江西省赣州市市区租用写字楼, 组成诈骗团伙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明某某于20189月加入该团伙。该团伙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股票投资者,自称为股票私募机构,公司可以将自有资金和散户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利用资金优势拉升股票。该团伙在每日股票交易收盘后,通过股票私募网站获取网站推荐的“盘后票”(系股票私募机构在每日收盘后根据当天交易情况分析的强势股票,在第二天开盘时有上涨的概率),并且以短信的方式推送给股票投资者,欺骗股票投资者其已于当日带领会员投资了相关的股票。第二天其推荐的“盘后票”如确有上涨,便可能会赢得收到短信的股票投资者的信任。几天下来如此反复操作,有部分股票投资者相信该团伙确有利用资金拉升股票的能力。在取得股票投资者的信任之后,赖某某等人以收取会员费、服务费推荐股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经统计,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共计诈骗199500,被告人明某某伙同他人共计诈骗72000元。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坦白,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明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明某某均接受过高等教育,却因贪念入歧途,追悔莫及,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更是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给自己的人生蒙上了阴霾。而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法官提醒,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民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选择正当的证券机构进行操作,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