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一时冲动放火泄愤 触犯法律终获刑罚

发布日期:2020-06-01 15:34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515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沙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12日凌晨,被告人沙某某回到其租住的本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赤铸山庄小区的家中,看到其同居男友秦某某醉酒后在卧室内睡觉,卧室内有很多呕吐物,被告人沙某某非常生气,用洗脸盆接了两盆水浇在秦某某的脸上,但秦某某一直没有醒,被告人沙某某遂点燃床单放在床架上烧。因秦某某在卧室的地上睡觉妨碍了被告人沙某某拖地,沙某某用拖把将其赶到客厅,秦某某继续躺倒在客厅的木质沙发上睡觉,被告人沙某某遂将带火苗的床架放在客厅沙发旁边,并在明知家中客厅仍有明火燃烧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其邻居发现被告人沙某某租住的房屋浓烟滚滚,便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沙某某在返回家中的路上遇到出警的民警,告知民警是其家中着火,并带领民警回到家中,在民警及邻居的帮助下将火扑灭。事后,被告人沙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损房屋房东的损失,并获得了房东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某明知民警接到报案,仍带领民警到现场,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减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沙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受损房东的经济损失,并获得房东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沙某某因不满男友醉酒,一时愤懑,放火泄愤,却未及时灭火而擅自离去,使公共安全遭受威胁,使他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也使自己深陷牢狱。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事需冷静,凡事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作出令自己后悔终身的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