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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禁渔令” 偷捕终受罚

发布日期:2020-07-01 10:42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623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5118时许,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划乘小木船至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牛屯河下游1公里处,在明知长江干流江段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电兜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约1斤银鳔鱼。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分别于202057日、5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202011日起至今,长达十年的长江“禁渔令”实施已近半年,但违法违规捕捞现象并未禁绝。总有违法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罔顾禁令,违法捕捞。于己,终受刑罚处罚;于社会,扰乱了经济秩序;于生态,严重破坏了鱼类资源。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禁渔”旨在让长江修养生息。在此,我们向广大市民呼吁,如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或现象,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