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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禁止高利贷” 首次明确写入法条

高利贷案件从此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20-07-15 11:57作者:雷潇、顾娅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套路贷”、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等案件频发,自2018年以来我市重拳出击打击“套路贷”犯罪,向群众揭开了“套路贷”背后暴力催收的吸血黑幕,引起社会对高利贷案件的广泛关注。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首次,为日后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7月13日,镜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雷潇结合高利贷案件的特点,为我们解析民法典这一亮点的现实意义。

    提高警惕 高利贷有什么特点?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少规范,一些违法借贷现象滋生,如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雷庭长结合法院办理的案件情况,梳理了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所呈现的特点,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得多加留心了。首先,高利贷借条的格式化程度高。出借人一般采用格式化借条,内容预先草拟,借条约定内容详细、明确,但是却仅仅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空出。其次,借贷突破“熟人网络”。民间借贷一般是存在于熟人之间,而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则打破熟人限制,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互不相识。以镜湖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诉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例,原告王某及被告李某均陈述彼此互不相识,而是因被告李某有资金需要,经另一被告张某向原告进行借款,引发了纠纷。

    此外,高利率约定事实被隐匿,实际交付金额与出借金额不一致。在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中,被告多辩称实际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借条中写明的利息,有的甚至高达8%,且该类案件中被告多辩称实际交付金额均系扣除当月利息后的数额。

    雷庭长还发现,在高利贷案件中,诉讼主体集中化趋势明显,缺席审理的比例大。原告一方反复出现,呈现职业化、集中化特征,多起案件的原告系同一人的情况明显,案件批量化显著。此外,因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往往不愿出庭应诉,缺席审理的比例大,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禁止高利放贷”入法

    有什么现实意义?

    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则往往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且并未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一条款,为借款利率设定画上了法律红线。”究竟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多少呢?雷庭长表示,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入法,雷庭长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律传统还是人们的普遍认知来说,对高利贷行为都是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形成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这样在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高利贷案件,就变得有法可依,极大程度上能够肃清非法放贷业务,规范整个金融市场。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