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大厦林立带来了居住条件的改善,而部分居民文明与安全意识没有跟得上城市发展的脚步,让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来年,高空抛物伤人夺命的案件屡见不鲜,以至于人们走在高楼下担心“祸从天降”,坐在家中也担忧无辜“背锅”。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将如何“拦截”高空抛物,是否能从法律角度根治这一城市顽疾呢?7月6日,镜湖区法院速裁庭副庭长肖玮为我们解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新亮点。
“随手抛”的习惯伤人害己
7月5日上午,家住中央城的一位女士抱着几岁的孩子在家门口的楼下,哐的一声,母子俩被像爆炸一样的重物坠地声给吓一跳,她回头一看就在身后一米不到的位置,一个从天而降的纸袋落在地上,纸袋里装着注射器等医用废物。“就差一秒钟,就会砸到我们身上,真是太可怕了!”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血的教训依旧历历在目。2016年10月4日上午10点50分,芜湖市民卜某某在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栋1单元外的人行道上,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倒地身亡。因找不到抛物者,事发楼栋除去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近200名业主以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置业公司,被告上法庭。该起案件轰动一时。镜湖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81户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款共计50余万元。
西瓜皮、鸡蛋、拖鞋、空瓶子、花盆甚至是菜刀、粪便……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高空抛下的杂物可谓五花八门。很多人以为一个小物件扔下楼没什么大事,而经测量,一颗鸡蛋从25楼坠落可致人死亡,一块香蕉皮从10楼落下产生的冲击力是其本身重量的25倍,一个200克的苹果从25楼落下,其杀伤性相当于高速公路上一辆汽车以140公里每小时向人冲来。
民法典直指高空抛物“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
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经过细化和完善后的法律规定直指高空抛物“调查难”、“取证难”、“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高空抛物伤人后谁来担责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据肖玮庭长介绍,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居民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的,如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要免责,就必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等。”肖玮法官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高空抛物中的无辜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加害人都是“无辜背锅”,现行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一人抛物,整楼买单,现行法律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但另一方面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
肖玮法官表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首先,增加了“禁止性的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立法态度。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对于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立了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则。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第三,明确赋予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从而保障无辜的可能加害者的经济损失。第四,加大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中也是责任主体,其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