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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垫付医疗费用引纠纷 ——镜湖区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7-28 15:40作者:舒丹丹来源:民事审判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亲人之间,最大的帮助就是在困难的时候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你渡过难关。但这样的援助却可能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有的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亲人救助行为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王某与被告吴甲系夫妻关系,原告吴乙是被告吴甲的亲姑姑, 2016824日,被告吴甲在驾驶电动车时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甲一直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于是在吴甲治疗期间,吴甲的婆家与娘家协商,由两家各筹款15万元用于垫付吴甲的医疗费用。因此,原告先后垫付吴甲医疗费共13万元。后被告王某作为吴甲的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将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后经执行获偿99万元,其中就含有医疗费用。在20188月份左右,原告从本市《大江晚报》的相关报道上得知,被告已领取了赔偿款,于是就以民间借贷为由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原告为吴甲垫付的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系救助性质,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遂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2020319日,原告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庭审中,被告方陈述原告已经就本案向法院进行了起诉,且原告为吴甲垫付的医疗费用系吴甲家人根据双方家庭的约定,履行垫付15万元的承诺,是无偿的,不同意返还。

案件受理后,何俊法官仔细阅读卷宗,认真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总结出了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所谓的“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是指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该案原告前一次是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提起诉讼,此次诉讼是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而起诉,由于原告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故原告的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二、原告为吴甲垫付13万元的医疗费,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结合该案来看对于原告向被告吴甲也就是其侄女住院的医疗账户内先后汇入13万元的行为,法官分析如下:吴甲在医院急需医疗费救治,原告为了让侄女得到及时的治疗,为其垫付了13万元医疗费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亲人之间的帮助,双方身份关系之间无任何法定扶助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系原告对吴甲的赠与。现因该赔偿款已由被告方领取。被告在收取赔偿款后拒绝向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其应当返还。

镜湖区法院于202056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关于医疗费用部分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都服判息诉。这场因亲人之间救助所引发的纠纷历经两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画上了一个公平的句号,真正实现了社会的正义。

法官寄语:每个人和每个家庭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困难,亲朋好友这时不管是给予金钱帮助还是生活上的照顾,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怀有感恩之心,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更应该偿还与回报,莫让亲朋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