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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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契约精神 维护经济秩序

发布日期:2020-08-03 15:33作者:韦思颖来源:民事审判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房地产放在古今都是一个热门话题,随着学区房概念的兴起,很多家庭虽然经济条件有限,但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便选择了先卖房后买房,但是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却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近期,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件房屋中介与买房人的纠纷案件。

2019年底,买房人李某想要购买镜湖区一套学区房,但需要将现有房屋出售后才能支付房款。后李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日就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签订的次日,为方便日后的网签事宜,房产中介便前往芜湖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处办理相关事务。但因处于年底淡季,李某欲售房屋被压价过低,其未能如愿卖出自己的房产,致无力支付房款。买卖双方遂协商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双方未再进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因买房人李某未能依约支付房产中介费用2万元,故成讼。

镜湖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按照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中介费用由买方李某承担;另一方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因买方李某违约而解除,故买方理应承担相关合同责任。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间的房屋买卖事宜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实清楚,据此事实,买房人李某应当支付合理的中介费用。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已经因故协商解除了合同,故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中介的后续服务内容(直至完成过户为止)在本案中没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对于中介费用的数额应考量中介服用的内容范围和当事人是否实现交易目的等现实状况合理认定,酌按正常中介费用(完全实现交易目的)的60%12000元确定为本案的中介费用。

该案一审宣判后,房屋中介与买房人均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买房人在购房时应充分了解履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好买房准备,如若没有做好万全准备,切勿心急求快,如果出现难以解决的客观问题,最好双方协商解决,莫要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