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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角锤”致人重伤,行为人以自由作“赔付”

发布日期:2020-11-09 10:07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1023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20611日,被告人施某某同工友一同在某工地做墙面粉刷,同日中午,被害人燕某同其丈夫许一某、儿子许二某来到该处安装空调。被告人施某某因许一某等人安装空调时对墙面损毁较大与许一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产生推搡等肢体冲突。在争执中,施某某捡起施工现场地面一羊角锤,欲击打许一某,不幸击中燕某头部,导致燕某头部大量出血,随后施某某手中的羊角锤被在场其他人员夺下。业主报警后,施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后,将施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燕某被紧急送医。

经鉴定,被害人燕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 被告人施某某家属已垫付医药费人民币21000元。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使用羊角锤致人头部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装修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且被害人一方亦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亦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仅因工作相遇,却因一时情绪激愤,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同时也使得自己遭受刑罚、自由受限。

法官提醒,遇事应沉稳,凡事多沟通交流,冲动的代价不仅仅是金钱的付出,更可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