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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0-11-17 15:07作者:王任慧子来源:民事审判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家庭的终身大事,同样给付婚前彩礼好像也是结婚前绕不开的话题,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已逐渐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最近,镜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彩礼问题而对簿公堂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4月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就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后在双方定亲当日原告父母给了赵某1万元的现金红包;又在举行婚礼之前,原告的父亲通过赵某的家人给了赵某10万元;在婚礼之前“送日子”的时候原告父母给了赵某8888元。201910 2日,原、被告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是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同居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被告赵某在办完婚礼5个月之后就搬离了原告王某的住所。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解除婚约关系为由主张被告返还这118888元。在庭审中被告赵某对于原告家给付金钱的数额是认可的,但是被告提出在定亲时被告父母同样也给了王某8888元现金红包。对于原告父母给的10万元,被告认为,其在与原告相处近一年的时间里购买了家具、陪嫁物品等,同时支出了一些日常开销,钱早已花费完了,自然也并不应该返还这些钱。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关于如何认定10万元款项的性质;如果认定这些款项就是彩礼,应该在何种情况下予以返还,返还的数额又该是多少。众所周知,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与没有特殊目的的一般赠与是有所不同的。但在这种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也就是男女双方解除了婚约关系时,该彩礼也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彩礼数额也不能一概而论,结合到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已经共同生活的了一段时间,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财产使用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

近些年因彩礼给付以及数额引发了社会大众激烈的讨论,法官在此友情提醒您,两姓缔结秦晋之好,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不让“彩礼”成为通向幸福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