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代理人扰乱法庭秩序唆使当事人退庭,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据该案原告徐某称,就自己新买的木地板开裂问题,之前已经找过市消协、电视台生活传真、大江晚报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虽做过调解或报道,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某(被告)系某地板专卖店负责人,徐某(原告)于2011年2月在荣某处购买了88.9㎡的一级实木地板,但不到2个月,地板就出现多处裂缝。荣某知情后和厂家到徐某家中查看,并当众撬开三块地板查看是否因漏水导致,视频显示未发现有漏水痕迹,荣某当场出具字据注明该情况。2011年7月,徐某楼上一户人家水管爆裂,水流入徐某家中,徐某随即通知了荣某。荣某和厂家再次进行了查看,厂家建议重新更换地板,但荣某觉得全部更换工程量太大影响入住,同意一次性赔偿一万元,但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荣某第一次到徐某家中查看时并未发现有漏水痕迹,因此最初的地板开裂应是地板本身质量问题而非装潢漏水所致;第二次查看地板时荣某承诺给予一万元赔偿应当予以支付。一审判决: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瑕疵地板款一万元并对被撬的三块地板重新更换。
二审 查清事情原委依法维持原判,赔偿问题终得落实
一审判决后,荣某提出上诉,称一审法官无理要求上诉人代理人离开法庭,上诉人及代理人离开法庭后,一审法院以没有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的庭审笔录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做出一审判决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通过观摩一审庭审录像及二审庭审查明,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向被上诉人重复提问,经一审法官制止仍不听劝阻,一审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其退出法庭于法有据;代理人退出法庭时再三唆使上诉人离开法庭,一审缺席判决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及其代理人退出法庭时法庭调查已经结束,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荣某仍拒绝支付赔偿款。日前,徐某已向镜湖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