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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如何妥善执行

发布日期:2012-10-19 08:42作者:张震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探视权案如何妥善执行

张震

【要点提示】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慎用强制措施,重视说服教育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先让当事人对探视问题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协议,保证探视权的顺利行使。确需判决的,可尽量明确、具体,形成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充分考虑到以后判决的执行。

【案例索引】

执行案号:(2011)镜执字第00764

【案情】

申请执行人:范某,女,汉族,某小学教师

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某高校教师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98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程某某随原告程剑生活,范某对程某某享有探视权。后由于程某拒绝协助范某行使探视权,范某于201185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程某履行(2009)镜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执行】

范某于201185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首先仔细阅读了审理卷宗,初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称申请人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所需,故不同意申请人探视,执行员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增加抚养费。后被执行人程某又以申请人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拒绝协助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经多次执行谈话,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协助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的关键原因在于自己的感情排斥。二人离婚后,婚生女程某某随程某生活,程某不想因范某的探视而打乱其与女儿的生活,因此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在掌握上述信息后,从对孩子成长利害出发,与被执行人程某多次谈话,耐心教育,被执行人程某最终同意并协助申请人范某行使了探视权。

【评析】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涉及探视权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而申请执行探视权的案件也有上升趋势。

一、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以上条款消除了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维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维护了社会及家庭的安宁。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法律规定,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给予保护,包括申请执行。本案中,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申请人行使探视权,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探视权执行的特别事项

1、慎用强制措施

范某申请执行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范某对程某某享有探视权。也就是说,探视女儿是法律赋予范某的一项权利,程某应当积极履行协助范某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探视。由于程某阻碍范某对女儿的探视,违反了不作为义务,范某向芜湖市镜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又由于该案的执行标的是程某的不作为,即程某不得阻碍探视的行为,该行为与程某的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其行为必须由本人实施,不作为义务只能由本人履行,他人无法替代。因此,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对程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深入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只是随一方共同生活,并不是归其所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告知被执行人据不履行义务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最终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在执行探视权过程中,应尽量采用说服教育和间接强制的方法执行。即先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只有在说服教育失败的情况下,再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无理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对态度强硬的当事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兼顾子女意愿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离婚双方和子女,其实现不仅仅在于权利人的作为、义务人的协助,而且还需要被探望对象——子女的配合。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视子女虽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是否接受探视上往往有一种倾向性的个人意愿,如果不予以尊重,或者将父或母的意志强加于其,则有可能造成被探望子女的心灵创伤,从而进一步地损害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因此,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可适当兼顾被探望子女的意愿,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与被探望孩子亲切沟通,从而不仅得知孩子急切想见到生母,更从孩子口中间接了解到被执行人故意拒绝协助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尊重了孩子的意愿,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探视的时间、地点可兼顾一定的灵活性

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来看,大多将探视的时间和地点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将探视时间规定在某一时间段。这样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执行,但如果由于孩子上课或其他正当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实现时,这种过细的规定又将使得探视权的执行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本案中,申请人在文书规定的探视时间内有特殊事件需要处理,而被探视孩子每周有两晚要去辅导班学习,双方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探视的时间做了相应的变更约定,也体现了灵活性。由此,不仅保障申请人行使了探视权,也没有耽误申请人其他事项,更没有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三、多管齐下解决探视权执行难

因探视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当成自己的精神寄托,由于诸多原因,可能会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这些都为探视权的执行带来了难题,探视权的执行不仅关系着已破碎家庭关系的重修,更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势必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1、普及法律知识,弘扬家庭美德

《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一些法律、法规对探视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其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向其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认识到子女缺少父爱或母爱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从内心深处放弃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想法。

2、审判兼顾执行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先让当事人对探视问题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协议,保证探视权的顺利行使。确需判决的,可尽量明确、具体,形成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充分考虑到以后判决的执行。

3、强制执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探视权的执行已成为实践中重要课题,探视权能否得以顺利实现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执结探视权纠纷案件有利于亲情交流和感情维系,有利于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