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五人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合伙开了家网店,却因为罔顾法律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背背佳”商品近十万元,近日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夏某、余某、王某、周某五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每人各占股份20%,并各出资1万元用于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销售。同年4月28日,五被告人成立了芜湖市华讯商贸有限公司。自2011年元月至同年7月,五被告人销售假冒的“背背佳”商品,销售额高达80517元。2011年8月五被告人散伙后,被告人张某见有利可图,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继续销售假冒的“背背佳”商品,销售额达17279元。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背背佳”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投案自首(夏某)、如实供述、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及当庭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