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何某、朱某、张某三人来到本市某酒店,准备入住605房间,酒店服务员误将615房间房卡交给三被告人。三被告人进入该615房间后,看到电视机边上皮包内有17000元,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三被告人最终决定拿走包内现金,随后立即以酒店不安全为由退房。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劝说朱某、张某主动归案。三被告人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定于三被告人或有立功表现、或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