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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2012-06-14 18:54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起诉与受理

    一、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结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应是争议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或者按法律规定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联系的人。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具体化、特定化。只有明确了被告,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即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在种类、范围和内容上必须是明确的,可界定的。理由即原告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的范围,即民事主管范围。同时,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侵犯著作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6、妨害通信自由案;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8、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流程指南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人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末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民事诉讼法

    50: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6: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5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1: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6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刑事诉讼法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3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9: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70: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7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3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4: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