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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4 18:5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