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综合管理

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5 09:02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一、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受书记委托,也可由副书记主持。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事项,经党组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为党组成员及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的与会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院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讨论干部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工作安排要服从院党组会议,一般不要请假,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院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党组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记录。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部署本院党、政、工、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其他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审定院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审定院向区人大、政协的工作报告;

  4.按照权限研究、决定本院的干部任免、奖惩及岗位调整的意见;

  5.讨论、决定其他应当向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法院报告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院的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召开前由政治处负责通知出席人员,并告知会议议程。会议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组全体成员要带头贯彻,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同时要按照党组成员的分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负责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向全院公布,或者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播党组会议的内容。  

  

  二、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出席会议人员为正、副院长以及办公室、纪检组、政治处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院长可决定与会人员。

  院长办公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记录。

基础上实行院长负责制,与会人员讨论问题时集中思想,积极发言,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并执行会议决议。对会议安排、决定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传达并执行,并向院长汇报落实情况。

 

  三、党总支(支部)会议

  党总支(支部)会议由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总支(支部)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党总支(支部)会议由总支(支部)委员负责记录。

  党总支(支部)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3、研究决定发展党员工作;

  4、审定年度总支(支部)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5、安排召开组织生活会

  6、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总支(支部)会议由总支(支部)副书记负责通知出席人员,并告知会议议程。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贯彻执行。

  

  四、院务会

  院务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随时决定举行。出席人员为各庭、室、处、队主要负责人。

  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记录。

  院务会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组及有关会议精神和决定;

  2.汇报上个月各庭室审判(行政)工作、队伍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和设想;

  3.通报重要情况;

  4.部署相关工作。

  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通知出席人员。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职”的要求,对本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拿出计划,必要时对有关问题展开讨论,讨论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有关事项。院务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院长汇报。

 

  五、全院干警大会

  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不定期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院长可随时决定召开。出席人员为本院全体干警以及聘用工作人员。

  全院干警大会由研究室负责记录,办公室负责通知。

  全院干警大会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传达、贯彻和执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精神和决定;

  3.部署总结全院的工作;

  4.其他工作事项。

  

  六、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四召开,根据需要,院长可决定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视会议内容由院长确定的列席人员,如需要,可邀请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室负责记录。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4、讨论、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研究室负责通知出席人员,告知会议议程,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提交讨论的案件的审理报告送审判委员会委员,以了解案情。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研究室负责将审判委员会决议送参会委员签字后交承办人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