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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2-06-15 09:06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基层党的全部工作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本院机关党组织是指中国共产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总支部委员会及下辖支部委员会,接受镜湖区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及本院党组领导。

  第四条 院机关党组织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围绕审判、执行等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主动地在院党组指导下,带领群众完成各项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构成

  第四条 院机关党组织为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及下辖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它所产生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负责总支、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员大会的任务是:传达和讨论上级决议、指示;讨论和决定总支及所在支部工作计划;听取、审查总支及所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总支及所在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做出所在支部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讨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总支及所在支部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及下辖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等委员。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院党组同意后应报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根据区委要求,总支书记应推选院党组成员兼任。

  第七条 根据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八条 根据党章规定,结合院基层各部门的党员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的任务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教育和管理党员,具体地组织和指导每一个党员的日常活动,积极完成支部布置的任务,保证党的指示和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机关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院党组)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院和本部门所担负的各项审判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十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紧密结合党员群众的思想实际和院党组布置的中心工作,积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审判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四条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肃执法,文明办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第十五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青年和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十六条 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犯错误的同志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学习先进,弘扬正气,调动积极因素。

  第十九条 领导本院工会、团支部和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结合本院实际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上级党组织和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书记的职责是:在总支(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总支(支委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和院党组的指示以及本委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党员大会和总支(支委会)讨论工作,检查工作计划和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结本委工作,并及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院党组汇报工作;经常与部门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了解党员和非党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总支、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总支(支委会)副书记协助总支(支委会)书记开展工作,总支(支委会)书记外出时,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委员职责: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组编党小组,组织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抓好党员管理、评议、表彰、支部选举和党费收缴等具体工作,负责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接转组织关系和党内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宣传委员职责:了解党内外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订党支部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根据上级和院党组的指示精神,围绕每个时期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采取具体、生动、形象的形式开展宣传鼓动工作。根据青年的特点,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党纪教育,抓好整顿党风工作;负责检查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组织汇报;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机关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必须严格组织生活,认真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争先创优”、党员汇报思想等党内生活制度,组织生活要结合实际、内容丰富、形式活跃、提高质量,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生活要坚持“三性”,即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要敢于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分清是非,增强团结,防止和克服不讲原则的自由主义倾向。

  第二十八条 党内生活必须大力发扬民主,给党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支部对党员的意见要持欢迎的态度,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要讲政治,讲党性,讲正气,要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内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未经党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

第六章 机关党组织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使党的生活正常化。

  第三十条 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支、支委会每月一次,党课一般为二至三个月一次。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可灵活安排,确保质量,注重效果。“三会一课”要指定专人记录,以备查阅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安排总支、支委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以便检查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总支、支委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定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度的六月和十二月中旬。每次生活会前都要做到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使民主生活会议题明确,重点突出,质量高,效果好。

  第三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总支、支委和党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开展谈心活动,与群众交朋友。要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状况,密切党群关系,每个党员每年不得少于同群众谈心两次。

  第三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在负责开展工作的同时,对党内的一些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以及支部阶段性工作,必须及时向院党组和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请示报告,以便得到院党组和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指示,把工作做得更好,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先请示报告的,事后应当及时汇报。

  第三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上级的要求,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拟定每年度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底或十二月中上旬进行),通过学习教育,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争先创优”制度。党组织每年都要制定“争先创优”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从而做到扶正怯邪,在党内形成讲政治,讲党性,讲正气,调动积极因素,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第三十六条 廉政建设制度。廉政建设一要靠教育二要靠法制,坚持以人为本,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最高院的“八不准”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以及省纪委、省政法委的有关规定。要做到总支、支委会讨论问题时要议廉政,召开党员大会时要讲廉政,召开党小组会时要汇报廉政,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时要进行对党员评议廉政的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对腐败分子危害党和人民,不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

 

第七章 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总支、支委会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形势和审判任务的需要,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努力改进工作,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和发扬党的“三大作风”和优良传统。

  第三十八条 总支、支委会书记和委员要热心基层党的工作,正确处理好本职业务工作与搞好支部工作的关系,树立高度责任心,按照各委员的分工职责,要尽职尽责,努力搞好支部工作。

  第三十九条 总支、支委会“一班人”要注意加强学习,经常谈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做到个体素质好,整体功能强,真抓实干。

  第四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支委会要按期换届改选,及时补齐缺额的委员,经常对支部进行整顿,克服软弱涣散,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