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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5 09:07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监督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本院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五)其它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事项。

  二、接受监督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适用缓刑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三)重大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抗诉案件。

  上述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接受监督的方式:

  (一)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热情接待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视察、检查,并认真汇报工作;

  (三)每年至少一次发函征求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意见;

  (四)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处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六)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转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本规定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