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在办案中询私舞弊,枉法裁判;
2.禁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搞地方保护主义;
3.禁止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泄露审判机密;
4.禁止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送礼或者其它馈赠;
5.禁止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或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6.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报销不该由其支付的费用,或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或为本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
7.禁止在法律规定外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受当事人委托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也不得向律师介绍案件或收取案件“介绍费”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费;
8.禁止在个人家中接待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9.禁止在审判活动中耍特权或违法滥用诉讼强制措施;
10.禁止巧立名目超标准滥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