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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5 09:25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的各项工作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特设立“廉政监督员”。

  第二条 廉政监督员的条件是:政治坚定,了解熟悉司法工作,社会联系面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

  居住在本区或工作单位在本区,具备上述条件的公民,根据本人自愿,由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及有关部门推荐,并经本院决定颁发聘书(任期五年)。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的任务:通过参与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参与内部执法执纪大检查,如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审判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

  廉政监督员可用书面、口头等形式,传达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向有关庭、室、局、处、队领导直至院长反映、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本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听取和研究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院予以奖励。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工作由本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联络。每一年召集座谈会一次,主要内容是由领导汇报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平时,政工,纪检、监察人员要与廉政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年终总结,需廉政监督员参加的,由本院监察室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