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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15 09:40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了加强我院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使我院宣传、调研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需要,更好地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区委及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递工作信息,反映审判动态,服务领导决策,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司法水平,推动我院信息宣传工作和司法调研工作不断进步。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的领导,把该项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成立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及各部门主责为成员。由研究室负责宣传、调研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完成任务指标,并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选定每年我院的宣传重点和调研课题。

  2、层层分解,落实任务。

  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每年亲自撰写一篇调研材料,以带动我院调查研究工作开展。

  各部门参照院里的调研课题,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完成每年的调研工作。

  各部门配备至少一名兼职通讯员,负责各部门日常工作的信息报送和司法宣传。

  全院干警应积极撰写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稿件。

  3、建立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量化考核制度。

  (1)信息宣传工作:主要考核被《镜湖法院简报》及各级媒体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数。具体指标为:刑庭、民一庭、执行局每年向《镜湖法院简报》供稿并被采用不少于8篇;立案庭、民二庭每年供稿并被采用不少于6篇;其他各部门每年供稿并被采用不少于4篇;被市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2篇;被省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3篇;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4篇。

  (2)司法调研工作:主要考核被《镜湖法苑》和各级媒体采用的调研论文稿件数。具体指标为:刑庭、民一庭每年向《镜湖法苑》供稿并被采用不少于4篇;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局每年供稿并被采用数不少于3篇;其他各部门每年供稿并被采用不少于2篇;被市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2篇;被省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3篇;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篇折抵4篇。

  4、健全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奖惩机制。

  将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信息宣传和司法调研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1)已获奖论文,根据该论文所获最高级别奖金额,本院重复给予同等数额奖励。如仅获得精神奖励,或所获奖金不足300元,或获得非奖金类的其他物质奖励,本院一律给予300元奖励。

  (2)在《镜湖法苑》上发表的论文、案例评析及3000字以上的非法制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不足3000字的非法制类稿件及摄影书画作品,每篇奖励150元(编辑人员摄影作品不参与奖励);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900元,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3)既获奖又发表的论文,只选择奖金额较高的一种给予奖励。

  (4)凡被指定参加每年一度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并完成论文撰写任务的(字数不少于5000字),每篇奖励300元;参与其他征文活动而撰写的法制类论文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每篇奖励200元。该论文获奖或发表的除按本条标准奖励外,再按前述标准另行奖励。

  (5)在市级媒体发表稿件(论文除外)字数在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60元,超过500字每篇奖励100元;超过3000字每篇奖励200元。

  (6)在省级媒体发表稿件(论文除外)字数在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80元;超过500字每篇奖励150元;超过3000字每篇奖励300元。

  (7)在国家级媒体发表稿件(论文除外)字数在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50元;超过500字每篇奖励300元;超过3000字,每篇奖励600元,其中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发表的稿件,每篇奖励800元。

  (8)被本院简报采用的稿件500字以下每篇奖励20元;超过500字每篇奖励40元(简报编辑人员不参与奖励)。

  (9)一稿多投的,只按该作品所发表刊物中的最高级别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0)一稿由多人撰写的,按实际撰稿人数均摊奖金。

  (11)在法制类媒体发表的稿件,内容、题材不限;在非法制类媒体发表的稿件,须属法制类稿件。

  三、几点要求

  1、严肃信息宣传工作纪律。投向市级以上媒体的稿件如涉及本院工作或本院审理的案件,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阅同意。对不遵守送审制度擅自投出的稿件被媒体采用后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因报道不实产生负面影响的责任自负。凡法学论文(涉及本院审理的案例除外)及文学作品,不需审核,文责自负。

  2、各部门应尽可能给兼职通讯员提供方便,为其获取有价值信息创造条件。各兼职通讯员平常应注意交流,及时将有价值的信息报研究室。

  3、各部门及个人撰写的调研论文及见报稿件应在每月底前报送研究室统计整理,由研究室及时公布。

  四、附则

  1、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本院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

  2、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