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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5 09:43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严肃劳动纪律,保障法院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进一步规范考勤和请销假手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各类假期的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工作人员(含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享受病假、事假、公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故缺勤。如因病、因事等请假,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由所在部门主职负责,值班院长、纪检组、政治处、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检查情况每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部门主职应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经查实隐瞒、包庇干警违反劳动纪律的,与违反制度者一并通报。

  第四条 各部门考勤记录于次月5日前报院政治处,作为年度考核休假统计依据。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履行审批手续。

  请假原则上均需事先填写请假条,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半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一天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超过两天的,由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在半天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超过一天的,由院长批准。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

  因情况特殊,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或电话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应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条在相关领导审批后须交各部门主职,每月与考勤表一并报政治处统一保存、备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持有医院开具的建休证明。

  第七条 工作人员假期届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销假超过假期的,则应事先说明理由,得到批准,到岗后立即补办续假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假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未请假的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的、没有特殊原因擅自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工作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