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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5 09:44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聘用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全面、及时原则。

  第三条 我院对聘用人员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院政治处负责办理。根据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对需要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该工作岗位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向政治处提出申请。政治处拟订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事项,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我院提出的招聘人员具体条件和要求,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 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根据我院工作实际,试用期原则上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的另行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七条 经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经协商可以在聘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治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治处管理。

  第十条 聘用人员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三类岗位。

  一类岗位指专业技能性岗位,如书记员、法警、驾驶员、电工等岗位。(相当于区聘用人员二类岗位)

  二类岗位指社会事务性岗位,如卫生室、法官培训中心主厨等岗位。(相当于区聘用人员三类岗位)

  三类岗位指辅助性岗位,如门卫、保洁、法官培训中心辅助工等岗位。(相当于区聘用人员四类岗位)

  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项构成,具体标准参照区同类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本院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本院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无故外出,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旷工。

  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工资照发。

  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勤勉敬业。服从调派、忠于职守、谨慎工作、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确保安全、爱护公物、注意节约,严禁私拿办公用品,严禁私用办公车辆。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与机关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2、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3、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政治处,由院考评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

  5、院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院政治处提出申请复核。如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院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核实后经院党组会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纪律或院里规章制度的;

  (2)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5)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聘用关系解除后,本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60内向区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