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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15 09:49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加强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审判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安徽省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下简称质评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增强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承办人自查、部门抽查、专门机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案件质量评查专门机构。审管办评查分一般评查与重点评查两种: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及再审改判的案件以及院长指定重点检查的其他案件,均进行重点评查;对其他案件,进行一般评查。

  第四条 审管办质评工作向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审判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质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质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和本暂行规定及评分细则等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质评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在评查过程中,评查人如需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七条 质评工作对立案审查、实体裁判、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执行工作及卷宗材料等基本要素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程序适用和裁判文书。

  第八条 质评工作中对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的检查不能代替档案部门的归档检查。

第二章 承办人自查与承办部门抽查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应按照《评分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自查和抽查。承办人应对其所办案件逐案自查;承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由其安排的其他审判人员)应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决定)对本部门所办案件进行抽查。自查及抽查均应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经过部门抽查的案件,审管办不再评查。本规定所列重点案件不属承办部门抽查的范围。

  《案件质量评查表》应装订于副卷中,无副卷的案卷,应装订于备考表的前页。

  第十条 经过承办部门抽查的案件可径行归档。档案室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接收。

 

第三章 专门机构评查

  第十一条 一般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执行案件;

  ()申诉复查案件;

  上列案件中,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均应逐案评查(承办部门已经抽查的除外);其他案件,审管办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决定)进行抽查(承办部门已经抽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根据本院《评分细则》确定案件质量等次。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查人对案件进行初步评查后,应作出初步评查意见。对拟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经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直接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次。对初步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评查人应提出差错认定理由和责任承担意见,报审管办集体研究。审管办经研究同意评查人意见的,由评查人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案件承办人对初步评查意见无异议的,报审管办负责人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经交换意见,案件承办人对初步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审管办得复议,经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确定评查等次;经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或经复议拟将不合格改为基本合格的,审管办得将该案评查情况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委会讨论确定该案的质量等次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审管办讨论确定案件质量等次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 评查人根据最后确定的评查结果,对所查案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审管办评查案件,一般应于案件卷宗送检后二个月内完成,并在期限内将案件卷宗退回送检部门。因案情较为复杂或其他原因,在二个月内难以完成评查的,由评查人提出延期意见,经审管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延长评查时间。

 

 

第四章 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检查应逐案进行。

  第十七条 对下列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实行重点检查:

  (1)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2)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院长指定重点检查的其他案件。

  第十八条 重点评查的程序:

  ()上级法院审结退回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确认是否属于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1)(2)项所列改判案件(其他业务庭如接受到上级法院退回的此类案件,应先交立案庭进行确认)。对属于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1)(2)项所列的改判案件,立案庭于接受退卷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管办,经审管办评查后再退回原承办业务庭;如改判的一审案件系院审监庭审理,则由立案庭移送监察室评查。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1)(2)项所列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庭应在接受退卷后三日内予以归类登计,并将登记副本移送审管办。

  (三)本院审监庭审理的属于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2)项所列情形的的改判案件,

  (三)对于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3)项所列案件,即批即查。审管办根据院长的指示,通知相关业务庭()于三日内调取卷宗材料移送审管办评查。

  第十九条 重点检查中,应确定案件是否有差错、差错的程度、责任主体及案件质量等次,基本方法同一般评查。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审管办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及时报本院政治处,纳入法官审判业绩考核,作为对法官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政治处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质评工作内部通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差错及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审管办应于每季度向各业务庭()及有关部门定期通报一次;对重大事项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质评工作讲评制度。审管办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常见错误和重要问题,应不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讲评。

  建立质评工作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法院总结报告一次本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质评工作专题汇报制度。审管办每年至少应向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一次质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质评工作台账。审管办应准确记录案件评查情况,做好审管办集体研究笔录;应统一做好全院、各业务庭()及各审判人员的质评台账,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应当注意发现并协调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同一类型案件在处理时存在差异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业务庭()反馈,协调统一标准;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或普遍性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调研成果,以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管办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水平。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