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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15 09:50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切实增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与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裁判过程,做到裁判说理充分、文书结构规范、内容繁简适当,以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公正、文明司法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第三条 积极开展裁判文书制作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院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

  第四条 建立裁判文书考核机制,强化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将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纳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档案。

  第五条 院、庭长应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的指导和监督,经常性地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章 裁判文书制作要求

  第六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繁简适当原则、公开原则、释法说理原则、针对性原则、依法制作原则。

  第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与印刷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在坚持裁判文书基本框架不随意变动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具有个案特色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辩法析理;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达,附件只送达当事人,不得对外公开。

  第九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力求语言表达精炼,抓住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应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

  下列有关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一般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

  ()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

  ()追加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

  第十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强调判案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详尽地阐述裁判理由,既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也要对争议的重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按照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带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裁判文书的出现。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应繁简适当,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裁判文书的繁简和格式,以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裁判的诉讼需求为前提,与个案的司法投入相适应,体现出速裁诉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

  第十三条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时应体现出简易的性质,可以对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可以对定案证据简写,理由可以简要说明。

  第十四条 对于小额诉讼、适用速裁程序以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模板,采用填充方式制作,以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五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撰写事实证据和判决理由时应因案而异。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可以概括叙述事实、简单论述理由;对于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等有分歧、争议的,应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

 

第三章 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

  第十六条 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的职能部门,负责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分为日常评查和裁判文书专门评选两种。日常评查包含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裁判文书专门评选采用部门申报、评委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评选由审管办每年底牵头组织一次。评选方法为各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数量向审管办申报,审管办对申报的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初选的裁判文书隐去案号、制作人后提交评选小组打分,再将评选结果提交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应在本院刊物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评选小组成员由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本院内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参加评选小组。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评选按照满分一百分、遇瑕疵按规定标准扣分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评分标准:

  ()基本要求:适用法律正确,实体裁判恰当,程序合法;文书格式符合诉讼文书样式,结构严谨,要素齐全,繁简得当,无错漏字;行文流畅,语言精确。

  ()具体评分标准:

  1、文书首部:当事人情况准确详细(3)

  2、当事人诉、辩称概括简洁,篇章比例适中(5)

  3、案由准确(3)

  4、查明事实:查明的事实叙述简洁、完整、客观(15)

  5、证据分析:证据分析详实(10)

  6、评判说理:争议焦点明确(5)

  7、论证严密,说理充分(15)

  8、援引法律、法规准确(5)

  9、判决事项:判决主文表述准确、具体(17)

  10、文书表达:数字、简称等表述准确(5)

  11、用词规范,标点运用正确、行文流畅(5)

  12、篇章结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裁判理由层次清晰,结构合理(5)

  13、文书校对细致,没有错漏字(5)

  14、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齐全,使用正确(2)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本院、全市法院、全省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年度考核时分别按照本院级、市级、省级调研成果对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