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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签发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5 09:51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明确法律文书签发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和司法水平,使法律文书制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负责签发以下法律文书:

  1、本院自行决定逮捕被告人的“逮捕决定书(审批联)”;

  2、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拘留决定书(审批联)”、“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审批联)”。

  3、由院长决定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4、执行案件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用的“公告”;

  5、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查意见书;

  6、法律规定应由院长审批的其它事项;

  上述应由院长行使的审批权,院长可以委托分管院长行使。

  二、分管院长负责签发以下法律文书:

  1、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

  2、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判决书”;

  4、庭长主审的案件的判决书;

  5、所有的“裁定书”(准予撤诉裁定书除外);

  6、本院自行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7、本院自行决定对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8、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拘传票(审批联)”、“罚款决定书(审批联)”;

  9、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程序中向银行或案外人出具的“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审批联)”;

  10、强制执行程序中用的“搜查令(审批联)”、“查封令(审批联)”、“扣押令(审批联)”;

  11、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或执行期限的报告的“批复”;

  12、对申请暂缓执行或延长暂缓执行期限的报告的“批复”;

  13、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鉴定申请表”;

  分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当先由庭长核稿。

  三、庭长负责签发审判长主审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审判长负责签发所在合议庭成员主审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负完全责任;签发责任人应对其签发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格式认真把关,防止因疏于审核出现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和文字疏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案件质量责任。

  所有法律文书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发后方可加盖院印或院长印。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