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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作分段集约机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15 10:01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第一条 为强化执行工作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执行案件质量,建立高效、规范、公正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工作分段集约机制流程管理是执行局对执行准备、执行调查、执行实施、执行监督、执行结案等执行工作程序实施全面跟踪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执行局下设启动调查组 、执行实施组、结案监督组,分别负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第四条 启动调查组职责

  1.对于执行案件立案的再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于当日退回立案庭补充材料。

  2.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传票。

  3.三日内对于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办理委托手续。

  4.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

  3)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普查:

  单位法人: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

个人: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个人身份信息等。

  5.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询问还款意向;

  6.处理已全额保全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案件以及在调查中已对被执行人存款全额划拔的案件。

  7.分配案件。

  1)上述第6项已结案件不再分配;

  2)无财产执行内容的直接分配,不经过调查程序;

  3)经调查程序但仍未能全部执结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实施组,移送前需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

  8.立案、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初次录入、调查情况录入、结案信息录入。

  9.负责执行案件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执行实施组职责

  1.设立执行实施一组和执行实施二组,移送至执行实施组的案件分单双号分案(需并案执行的例外),执行实施组接受案件时需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和调查结果进行交接。

  2.以组长为案件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责任人。

  3.执行实施组对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的深度调查,采取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搜查、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公告悬赏、限制出入境等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必须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调查。

  4.执行实施组负责对查控财产的处置,对财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5.执行实施组负责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

  6.执行实施组负责对被执行人妨碍民事诉讼、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决行为的惩处。

  7.对于穷尽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实施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在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时,可以裁定对案件中止执行。

  第六条 结案监督组职责

  1.负责对执行环节移送期限的督查。

  2.负责对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督查工作。

  3.负责对结案、归档工作的督查。

  4.负责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审查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的合议及裁定工作;合议庭成员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合议案件承办执行组分管局长回避;裁定由结案监督组分管局长拟稿。

  5.负责执行实施组的卷宗装订工作。

  6.负责宣传、报道、总结、调研和结案统计工作。

  7.负责执行暂存款的收付和执行费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727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