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材料,进行听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讼(前)财产、证据保全。
4、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5、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6、对群众的来信和人大、党委、上级人民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批转的信件,进行登记。
7、对来访人员态度热情,接谈规范,对反映的问题认为需要呈请主管领导阅示后转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在三日内将材料呈请主管领导阅示,并负责登记、转办及将转办情况回复来访人。
8、对来访属法律咨询的,应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告知其去相关部门咨询。
9、协助做好“院长接待日”的预约、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接访院长接访记录,按照接访院长的批示精神,在二日内做好登记立案或转办工作。
10、对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矛盾容易激化的,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同时要做好应变工作。
对长期缠诉的上访老户,应视情况做好接待工作,耐心疏导,并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11、做好来信、来访的日常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