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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诉讼风险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5 09:54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有所预见,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自200321起我院对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风险告知通知书随案发送原告,内容如下:

  1、起诉应有明确适当的诉讼请求。请求不完全,未请求部分得不到法律保护;请求不适当,不适当部分非但得不到法律支持,原告还须承担该部分的诉讼费用;

  2、依法预交诉讼费用。不按时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当事人将承担自动撤诉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如无法律规定的五种困难情形,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4、除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之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诉讼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对须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上述申请,或不预交相关费用的,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对当事人不能直接提交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又不申请本院调取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8、当事人应申请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对案件所涉相关的财产予以保全,否则可能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

  9、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

  10、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诉讼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11、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