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证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诉讼(前)保全的原则
1、诉讼保全,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除外。诉前保全,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在受理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诉前保全,必须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1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3、诉讼(前)保全法律文书的制作、执行不受工作时间、节假日时间限制。
4、诉讼(前)保全案件,实行保全法官负责制。
二、职责和任务
1、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的,在案件移送到业务庭之前,由立案庭负责实施,在案件移送到业务庭之后,由业务庭负责实施。诉前保全,一律由立案庭负责保全实施。
2、案件交承办人后,承办人应立即审查、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负责有关保全的辅助文书、材料等准备工作。
3、承办人诉讼(前)保全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对保全的财产应认真核查,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5、严禁以保全为由要挟当事人,或利用已保全的财产谋取私利。
6、立案庭诉讼保全后,应积极整理好有关卷宗材料,及时将卷宗转交给书记员。诉前保全后当事人起诉的,及时将保全卷宗并入审理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将案卷装订归档。
三、本实施细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